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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的前世今生及其司法适用 ——浅谈九民纪要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概念的引入及落实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28 篇原创

文|李帅 屈浩

预计阅读时间 | 12分钟

引言: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全面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其中特别强调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同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强调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概念引入司法实践,可谓紧随金融改革步伐的重要体现,亦为九民纪要一大亮点,而其该如何适用,九民纪要精神如何落地,仍有待商榷。

2013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自此,LPR进入了我国金融市场并成为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关键配套举措。自2013年至今,LPR已运行七载有余,伴随金融市场改革的推进,其运行弊端逐渐显现,运行模式亟待调整。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央行第15号公告”),宣布自8月20日起实施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破茧而出,LPR以崭新的姿态傲然独立,成为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而法律的适应性恰为其生命力所在,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九民纪要,其中特别反映了央行第15号公告为司法实践带来的深远影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自此之后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将简要介绍LPR的概念及发展,并结合九民纪要相关精神,浅谈司法实践中对LPR的具体适用。

//一、LPR的前世今生//

✦ (一)何为LPR?

LPR是Loan Prime Rate英文缩写,即贷款基础利率,央行第15号公告将其命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由指定的各金融机构就各自为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进行集中报价,由指定发布人剔除最高价及最低价后,对其余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出并予以公布。

✦ (二)LPR之变革

为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2013年底,央行推出了贷款基础利率(LPR),各家商业银行也将LPR作为一个定价参数嵌入到各自的信贷系统中,自此开始了LPR与贷款基准利率双轨运行机制。但在实践过程中,LPR存在感较弱,与贷款基准利率趋同,且市场利率传输不畅,从而增加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种种问题的凸显令利率运行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央行第15号公告,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本次公告将LPR官方名称更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新LPR主要有以下几点新变化:



是报价方式由基本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改为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

是在原有的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也便于未来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向LPR转换的平稳过渡。

是报价行范围代表性增强,在原有10家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扩大到18家。

是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



✦ (三)新LPR与贷款基准利率之比较

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由央行负责制定并公布,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基准利率可多年调整一次,也可一年调整多次。新增贷款按最新利率实行,存量贷款如涉及调整,每年1月1日按上一年最新基准利率调整。基准利率在实施上,各行可以针对不同客户是否优质、行业是否优质、贷款品种在推还是退,进行打折和上浮。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新LPR,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新产物,其报价来源于央行指定的18家商业银行,报价频率为每月一次,且报价方式为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无疑其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


//二、九民纪要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概念之引入//

九民纪要共有十二部分、130条纪要内容,其中,特别关注金融市场领域相关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九民纪要中有以下两处表述:



一则关于借款合同审理的总体精神,其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该规定主要反映了以下三项信息:

1. 明确了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适用标准应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取消贷款基准利率标准;

2.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强调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适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3. 涉及利率适用时,应注意区分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存款基准利率标准仍可继续适用。





二则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部分,在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项精神反映出不仅针对借款合同纠纷,对于损害赔偿等涉及利息计算的情形,如需计算贷款利息,在相关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涉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适用。




//三、LPR之司法适用//


九民纪要已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就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自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九民纪要之精神,就各项具体问题的落实发布了相关审判要求通知。然而,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适用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统一具体适用规则,笔者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及金融实践中对LPR改革的政策落实,浅谈LPR之司法适用情形及应对举措。

✦ (一)LPR的适用情形

结合前述对九民纪要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表述之分析,实践中主要存在两大类情形可能涉及LPR适用,一则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利息之认定,二则除借款合同外,其他纠纷中损害赔偿适用中利息之计算。具体所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内容:

1.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LPR之适用

(1)民间借贷纠纷中,非自然人之间借贷且就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并参照LPR及相关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款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需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时,就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之认定或涉及LPR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其中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理解及论述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表明“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如借贷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至于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在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并强调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利息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3)金融贷款利率是否畸高应参照LPR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央行第15号公告发布后,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确定也应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信贷政策要求。因此,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判断贷款利率是否合理也应以LPR为基本判断标准。

2. 除借款合同外,其他法律关系中LPR之适用

(1)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时,买受人逾期付款罚息利率应以LPR为基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此处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按贷款利率上浮30-50%计算。根据九民纪要相关精神,自2019年8月20日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原适用贷款基准利率之情形应改为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判断当事人对垫资利息的约定标准是否畸高,及当事人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情形下就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均应以LPR为判断及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九民纪要相关精神,以上规定中所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率”之标准应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的取消,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

✦ (二)以LPR为标准计算利息之具体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LPR与贷款基准利率存在诸多差异,其具体适用及计算也有所不同,为便于实务操作中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笔者试图将LPR作为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之具体步骤予以列明:

首先,查询并确定案涉期间LPR数值。

央行第15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查询。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确定LPR采集方式及品种。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为1年期和5年期两个期限品种,且每月20日发布的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律从业者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确定LPR的期限品种,且因其更新周期较短,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采集方式。其一为取适用期间月平均值为计,较为典型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此种采集方式计算较为便利。其二为逐月核实适用期间及LPR数值,以求精准。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受理法院的裁判倾向选择适用采集方式。

再次,若利息计算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则建议分段适用不同利率标准计算相应利息。

最后,在金融贷款与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率适用,应区别考量。

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央行15号公告后,就其具体适用,随后又发布了《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通知各商业银行“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商业银行操作模式为:设置一定期限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贷款仍按原利率执行,新增贷款按LPR利率执行,合同期限内,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变更,存量贷款不强制选择LPR。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贷款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贷款基准利率之情形,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应与金融系统操作保持一致,具体依据金融贷款合同执行。而民间借贷则应遵从九民纪要相关精神,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三)适用LPR后的法律文书表述调整

央行15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及九民纪要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就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32号判决书中记载“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另,(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等裁判文书中也有相似表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就表述调整问题明确了观点,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在《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中要求,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结合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就表述调整之实践及要求,在起诉状、上诉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写作中,关于适用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之诉请可参照如下内容区分情形进行表述:

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


//四、结语//

借贷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是借贷中的核心问题。以央行15号公告为标志,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8月20日起实施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新机制确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引导银行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九民纪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概念,明确了法院在审判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政策取向和具体规则。在国家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九民纪要的规定无疑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亦是顺应金融市场改革趋势、令法律实践与社会实践相统一的一大创举,而此次变革也必将为司法实践带来无限机遇与挑战。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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